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当事人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是医院对病历进行篡改和伪造。以至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了“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结论。对于这样情况造成的纠纷该怎么办呢一旦病员及其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者相关当事人违背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可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进行的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于此范围之内。若除去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情仍旧无法金顶的,则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当事人还可以就病历想司法部门或者相关的其他部门申请文检,进行司法鉴定。一旦通过文检能够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的,就可以把他作为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然后根据重新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来进行处理决定。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不服的,或者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拒绝鉴定的,都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进行,进而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欠条只有负责人签名有效。
出具的欠条上虽然没有单位公章,但有负责人的签名,单位依法就应该承担还款责任。7月9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审结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杨某某防水材料工程款35568.95元。
2007年2月份,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虞城县大同路中段7号楼工程,工程负责人安金龙,原告杨某某承包了为7号楼进行防水施工的全部工程。几个月后,总共欠原告杨某某防水工程款35568.95元,安金龙于2007年9月29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注明欠款人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条上没有被告的公章,只有负责人安金龙的个人签名。后安金龙去向不明,原告杨某某就多次向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催要此款,而被告以欠条上无单位公章、不欠原告工程款为由拒绝偿还。
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安金龙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虽然没有被告的公章,但有工程负责人安金龙的签名,安金龙作为7号楼负责人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明显系职务行为,依法应有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律师提示,现实中,类似情况经常发生。欠条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代表企业签字的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以及是否有足够权限,而没有企业公章不足以影响欠条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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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如果公民违反了治安管理的规定,公安机关就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惩罚,说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家对其了解多少呢?小编在下文详细介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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