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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法院诉讼程序之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几乎不会面临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此种情形主要取决于检察院的判定,检察院有权利决定案件是否需要启动起诉程序。
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若具备法定条件或经检察院考量可适用不起诉措施,则检察院将依法下达不予起诉决定书。
然而,如果涉嫌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人希望获得不起诉处理,通常需要依赖辩护律师提出实质确凿且合乎常理的法律观点。
在检察院对相关法律意见进行审慎评估并予以采信后,才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实际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多种不起诉的情形。
以下便是其中几种常见情况:
1)关于嫌疑人是否有主观上明知的证据证明力度不足,已经达不到启动起诉程序的要求;
2)犯罪行为人为自首者,认可自己所犯之罪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主动退还赃款并表达深刻反省之意;
3)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也尚属有限,且罪犯真诚悔悟、认罪态度良好;
4)犯罪嫌疑人自愿坦诚交代犯罪事实,承认自称犯罪,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外还积极赔偿受害者并取得受害者的谅解。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某些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通过对全案综合分析,的确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即代表警方已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甚至逮捕,那么不起诉的概率已经非常低。
但是在例外情况下,也是有可能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2024-04-19 08:01: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