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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法律规定是什么

周* 河南-濮阳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4.04.19 08:00:34 353人阅读

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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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环保设施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正常运转,那么造成的后果可以被视作为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对此应给予相应的警告或者处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下。
然而,若环保设施长期未能执行其基本的功能,并对环境产生了显著影响,我们可以称此类现象为情节严重。
针对这类问题,县级以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发出严肃的整改命令,同时进行经济制裁,罚款的数额在人民币20,000元到200,000元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2024-04-19 08:05:2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有批捕权力的,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包括以下10种:审批权、许可权、验收权、收费权、限期治理权、检查权、调查权、处罚权、调节权、监督权。补充:环保局是政府职能部门,最高机关系国家环保部,隶属于国务院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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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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