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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第一条,申请人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申请人以及他们的配偶都必须在北京市范围内没有自己的私人住宅(不论是土地还是建筑物),也不能领过购房补贴,最后,这三年内他们不能在北京市内买卖或通过婚姻分配自己拥有的住房。
其次,在提出申请的时候,所有申请人和他们的家人不能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其中包括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再者,所有申请人及其配偶都必须不得实施超生的子女行为;如果有违法行为发生,必须在得到法律相应惩罚后,等待至少五年后才能进行申请。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流程:
1.申请人应先通过网络系统,自行填写申请信息并且按照系统的指引,预约前往所在地区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2.区级受理窗口会对这些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步审查:
(1)首先会核实申请人所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法定形式;若发现有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应要求申请人在补齐之后再次提交,以便继续进行初审。
(2)然后要对比申请人所填入的信息和所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中的信息是否完全一致。
(3)最后,将借助于系统端口所返回的社保,房产拥有,房产转让,租用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信息,深入审核并判断申请人是否真正符合申请条件。
对于经初步审查已经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区级受理窗口将会发放《备案回执》给对方;
同时,将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并递交给市级主管部门做最终的审核工作。
反之,如果认为申请人并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便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给对方。
在接收到区级受理窗口提交上来的材料后,市级主管部门会在每季度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员会、市民政局以及各个区的住房保障部门一起展开大范围的数据核实工作,要核实的要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婚姻状况,户籍地址,住房及宅基地情况,购买购房补贴的历史记录,区级政策房的租用历史等等。
此后,若经审核,申请人被确认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则该申请人将被纳为轮候名单的一员;而那些终审结果未能达标的申请人,则需接受市主管部门发出的《驳回申请通知书》。
最后,全市各级部门会按季度更新并公开轮候名单。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2024-04-20 09:56: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