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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内容与合同内容不同可以吗

周* 贵州-毕节 合同订立咨询 2024.04.21 14:28:39 417人阅读

开票内容与合同内容不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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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按照国家法律之规定,商家在销售任何物品或提供任何服务时,均须开具与所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品项及价款保持一致的发票以供消费者查验。
对于任何故意制作虚假税务凭证的行为,都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非法行为,需负担应有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凡是营业性的经营实体或者个人,无论其所从事的是哪种营利性活动,只要对外产生了任何业务(如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并接受客人支付,收款方就有义务为付款方开具正规的发票。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对方未持有发票,则付款方亦需要履行这一职责,给付发票给收款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024-04-21 14:36:40 回复

没有超市小票如何维权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提醒消费者,购买物品后,一定要保留票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因此,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提出权益保护或者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诉讼时,应当提供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等证据。法律依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三、受理程序及办法:在消费者投诉提供的文字材料或口述笔录中,要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
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伴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维权的道路上消费者是否一帆风顺呢在现实生活中,维权还是面临种种的困难,有些困难是消费者自己造成的,所以我们要说消费者除了要要维权意识之外还要有证据意识,因为证据是维权的前提.那么那些证据可以作为维权的凭据呢


一、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18或者20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人代码为15位,其中:12位为省、市代码,3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910位行业代码,1115位为各地自设的顺序码。
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2015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该代码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以及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在办理相应登记时确定。该标准按不同业务管理划分为三类: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义务人登记)并需发放相应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2.临时发生纳税义务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
3.在办理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及自行缴纳时对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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