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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退休后能否申请农村宅基地养老?

周* 西藏-日喀则 宅基地咨询 2024.04.21 14:23:44 381人阅读

教师退休后能否申请农村宅基地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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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已经顺利完成转正手续的民办教师身份被视为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城市居民,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即只能供该经济组织内的农村村民使用。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禁止对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进行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工作。农民可以根据个人选择,决定是否撤回宅基地。所谓有偿退出宅基地制度,就是指农民在自愿前提下将自家宅基地归还给乡村经济组织,从而获取一定补偿金额。另一种方式则是转让宅基地,也就是需经过经济组织的同意,将住房以合理价格出售给本村其他村民。根据我国地权法规中的“地随房走”以及“房地一体”原则,购买人在获得住房所有权的同时也自然而然地获得了该住宅所在土地的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2024-04-21 14:42:16 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教师能有宅基地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城镇居民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依法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证未被撤销或注销的,仍然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因此,上面的规定比较详细,简单一点说,征地就是永久的,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乡政府等),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

你好,需要咨询当地土地局申请,如果回答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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