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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非法采砂的立案标准阐述如下:
1、非法开采的矿产品所体现的经济价值或导致的矿产资源破坏所产生的损失金额,均需达到十万元人民币到三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范围;
2、在我国已确立的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对于国内国民经济有举足轻重影响的矿区内盗采被国家规定为必须加以妥善保护的特定矿种;
3、在被禁止进行开采活动的区域或期间内擅自进行相应的采矿作业,且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矿产品所映射的经济价值或导致的矿产资源破坏所产生的损失金额须在五万元人民币到十五万元人民币之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
至第三百四十五条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024-04-21 14:42: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