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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事业单位工作,怎么落户?

pub****079 上海-宝山区 家事纠纷咨询 2024.04.22 10:27:06 465人阅读

上海事业单位工作,怎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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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事业单位工作,怎么落户

2024-04-22 10:3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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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事业单位工作,怎么落户,详细沟通

2024-04-22 10:28:50 回复

【法律意见】
  迁户口改名字,需要先办理户口迁移以后,再带上有新的户口簿原件到新的户籍地申请办理名字更改的。  户口迁移办理流程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意见】 不需要的。当事人迁移户口的,只需要有“报到证”即可,其他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参照《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9号。    2、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3、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总不及时上交社保,而是过后经过申请缓缴批准的,在批准缓缴期内补缴的,不会影响在上海落户积分的。如果未能申请缓缴批准的,会依据相关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处罚或者交纳滞纳金后,再与交纳的也不会影响在上海落户积分的。依据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布的文件:
一、《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第十条(申请缓缴的条件)规定: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可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经人民依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停产、连续亏损一年以上,或者濒临破产的;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缓缴申请)规定:缴费单位申请缓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权证(包括房地产权证、有价证券、股权凭证等,下同)。对财产有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对财产无处置权的缴费单位,可以与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第三方共同申请缓缴。
三、《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缓缴期限)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缓缴方应当提出缓缴期限和缴费计划。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六条:缴费单位因经营状况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并由缴费单位和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提出缴费计划,以经评估和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备案的财产权证,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缴费单位的财产备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缴费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为一年。缓缴期间,缴费单位不得转移已备案的财产。备案的财产应当依法优先偿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在缓缴期间转移已备案财产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依据上海市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所以只要单位补缴的,不会影响在上海落户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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