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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对于未满十八岁的少女遭受的犯罪行为,其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若涉案人员年满十六周岁,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但尚未达到十六周岁的孩子,若他们构成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并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实施强奸、进行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十种重大指控范畴内的罪行;以及年纪已经超过十二周岁但尚不足十四周岁的孩童,如果他们曾涉及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恶性案件,并且导致受害者身亡或是因采用了极端残忍的手段使受害者遭受重伤且导致严重残疾,那么经过最高人民检察机构的批准和追诉后,这类未成年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024-04-22 14:59: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