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屋拆迁所涉及的补偿事宜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则被拆迁者可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维权。
若您对于补偿协议中所规定的补偿金额并无异议,而仅为无法及时获取协议中明确列出的补偿款项,那么您有权向相关法律机构就该协议的执行情况提起诉讼。
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若某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协议中所负担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依法发起诉讼程序进行维权。
因此,若是负责拆迁事务的部门未能按照协议中所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补偿款项,那么作为被拆迁者,您可以依据这份协议,前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其履行协议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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