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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工资条需要盖章吗

周* 甘肃-甘南 劳动仲裁咨询 2024.04.22 14:41:05 360人阅读

劳动仲裁工资条需要盖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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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启动劳动仲裁程序之际,若申诉方为劳动者,且工资条被用作证实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那么该工资条需得到公司公章的确认方可生效。
反之,若是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则被告完全可以以未经授权自行伪造之名,否认其可靠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024-04-22 15:01:30 回复

【法律意见】 单证很难支持劳动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下列全部特征 1、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主体的规定。如老板没有办理工商注册,或员工已办理退休等原因,一般会认定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2、劳动者是否按照单位统一指挥,并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考勤制度。如合同约定劳动者计件工资,可以在家完成,也可以在工厂完成,不强制要求作息,通常会认为是劳务关系 3、劳动者是否稳定获取报酬。如劳动者计件工资,每月收入波动幅度极大,季节性明显,也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意见】 单证很难支持劳动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下列全部特征 1、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主体的规定。如老板没有办理工商注册,或员工已办理退休等原因,一般会认定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2、劳动者是否按照单位统一指挥,并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考勤制度。如合同约定劳动者计件工资,可以在家完成,也可以在工厂完成,不强制要求作息,通常会认为是劳务关系 3、劳动者是否稳定获取报酬。如劳动者计件工资,每月收入波动幅度极大,季节性明显,也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书要盖生效章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关于其中加粗部分的理解,各地的仲裁委不一样,但是不论是仲裁员手写签名还是盖的签名章还是打印的名字,只要加盖仲裁委的印章,就是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因为这个问题而认定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继而撤销裁决的。仲裁判决书作用仲裁裁决书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从而解决纠纷,确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有效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相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内容,另一方有权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仲裁判决书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2)当事人不得向人民。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如当事人再,可不受理。
(3)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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