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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周* 山东-菏泽 物业纠纷咨询 2024.04.22 15:01:27 388人阅读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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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协议所提到的车位的使用权交易在满足相关法律要求时将被视为合法有效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车位包括了能够办理产权证书以及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书这两类。
对于那些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而言,它们依法应为所在社区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因此任何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财产转让。
而能够成功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则属于其归属者所有,该车位所有者具备完全的自主处置权利。
只要达成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此类车位实际上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并且如涉及到产权变更亦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登记。
那么,对于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住宅区内的车位是否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明?对此,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对于那些通过公共面积摊派方式获得的车位,其面积已经纳入整体物业之中,故其土地使用证明便自然地随着整个物业的土地使用权一同归属全体业主共有的。
其次,对于那些并非经由公共区域划分而出,而是由开发企业独自享有所有权的车位,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也自然全权归属给开发商所有。
最后,当所描述的车位属于国家强制规定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时,按照规定,这类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则应全权归属于国家方面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024-04-22 15:04:51 回复

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承包使用,只是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你们家的情况硬挨这样来分析,你们自己签的协议将土地分为三份是有效的,你爷爷的土地给了谁到时候就有谁来继承这些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农村集体的土地只能承包给本集体的村民,你伯伯现在是诚征户口,就是已经不是本集体的人了,所以他无权承包本集体的土地。农村耕地的承包期限是30年,在你爷爷承包的土地30年之内,你伯伯可以耕种你爷爷给他的土地,过了30年土地重新分配的时候自然会收回这些土地。
至于你担心的他会占有其他的土地,如果到时候正有这样的事发生,你们可以请村委会来调解,或者可以直接,维护你们的正当权益。

对于按揭车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揭车转让协议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若签订按揭车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份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但是,若未偿还完银行贷款,没有解除抵押登记,该车辆是不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按揭车转让,需要办理汽车解押登记后,再办理买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效吗
宅基地转让是否有效,应分情况来看待。一般来讲,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2)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
(3)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4)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
(5)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
结合上述所列的要件,我们再来分析以下具体的买卖合同有效性问题。
1、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来说,因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宏观上就享有,因此不应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虽然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具体如下:
(一)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一)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二)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或买卖司法机关和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四)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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