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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知情不报法律后果有哪些

周* 湖南-永州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4.23 12:35:06 398人阅读

挪用公款知情不报法律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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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医疗费用方面,需要考虑的内容主要包括已实际支付的医疗开支以及可能产生的后续康复治疗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已经发生的实际费用的采纳通常截止于法院初次聆听民事纠纷时发表结辩陈词的那一刻,在此之前所产生的资金总额将构成责任人需承担的赔偿金额。
而对于日后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则双方可双向协商解决,大部分情况下会采取单独案子的形式处理,等到实际费用产生之后才进行相应的赔偿。
2.关于误工费用的问题,其中误工时间应按照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来确定。
若受害者因为受到伤害导致身体残疾而无法正常参加劳动,那么他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伤残鉴定结果公布前的最后一天。
3.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方面,可以参考并依照当地国家行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来制定。
4.对于陪护费用的计算,在此强调需要准确无误地确定受害者所需的陪护费用。
具体而言,需要明晰护理的期限、护理人数及每日常规的护理费用。
对于护理期限的认定应该计算到受害者具备独立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如果受害者仅仅因为残疾而无法重新获得生活自理能力,他的合理护理期限可以由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然而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2024-04-23 12:51:14 回复

(1)呼气测试中仪器显示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百毫升的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立即打印呼气酒精测试单,测试单上记录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查获时间和地点、测试值等内容,执勤民警和当事人分别签名确认。期间,民警使用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执法记录仪及时记录了查获的全过程,现场会拍摄人车合一的照片。现场依法扣留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押涉案机动车,制作《扣押清单》,并现场进行口头传唤。
(2)随后,交警会带嫌疑人到人民医院抽血,将提取的两份血样分别装入物证密封袋,注明驾驶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嫌疑人、民警以及抽血的医务人员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名。期间,民警对抽血全过程进行监督。
(3)随后,将嫌疑人带回交警大队约束至酒醒后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民警制作《查获经过》。
(4)民警将血样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根据血液检验报告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主要是主体不同
  
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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