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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居住地司法所已接受收其申请并已办理完毕接转的全部手续,本周其转到异地居住,至本月底三个月的严管期即满,我朋友在一地接受矫正?

pub****202 北京-通州区 政府信息公开咨询 2024.04.23 13:06:34 357人阅读

我朋友在一地接受矫正,至本月底三个月的严管期即满。本周其转到异地居住,新的居住地司法所已接受收其申请并已办理完毕接转的全部手续。请问在新的居住地还需要重新再进行三个月的严管期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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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社矫人员跨市转执行严管期过了不需要严管期的、前三个月为严管期,须按严管等级进行监管,严管期满后,根据其日常表现情况经司法所考察重新确定监管等级实施分类监管不需要在严管期了。更多详情请您电询我们。

2024-04-23 13:20:00 回复

司法所审批有一个权限,超过这个权限,要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个是国家宏观政策的规定,一个是基层政府的实际执行,这中间是有很大的差距的。国家的政策规定,可能是本着文明、方便犯罪人、人文关怀的情况进行。但是下面基层的实际执行,可能要看是否便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等等的各种情况。如果社区对外地的假释或者是缓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那么他就要承担矫正的责任,他就有一定的花费。他要有一定的人工和精力来进行,那么可能就没有什么动力对外地的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社会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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