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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无期徒刑减刑需遵循如下条件:
首先,在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具备特定的减刑情节;
其次,若未曾被判刑或已完成刑期,则减刑之说便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与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该种减刑方式称为相对减刑,又称可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罪犯的,在其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照监规,积极接受改造,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获得减刑。
因此,只要满足“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中的任意一项,即可达到相对减刑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024-04-24 11:48: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