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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举证相关义务当事人如需进行鉴定,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应有明确提出。
2.在向法庭提出鉴定请求时,申请人应当预先缴纳鉴定所需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提供鉴定所需的所有相关材料。
3.当事人如需鉴定,必须得到法院的许可。
此后,双方当事人将共同协商,确定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
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指定最终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
4.当事人对于法院所委托的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若有异议,可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如申请人能够证明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即: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并不具备进行此项鉴定的相应资格;
(2)鉴定过程中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程序;
(3)鉴定结果在逻辑上明显缺乏依据或事实证据;
(4)被经由质证认定为不可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特殊情况。
那么,法院将对此予以接受和批准。
5.对于存在缺陷的鉴定结论,如果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合法手段加以解决和补正的,那么就不应再次进行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2024-04-24 11:50: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