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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清算的规定是什么

周* 广东-中山 破产清算咨询 2024.04.24 11:43:38 404人阅读

吊销清算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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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刑事案件,法律服务的费用收取标准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以计件方式计算的律师费
(一)在侦查阶段:
为当事人就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每起案件收费为人民币300至500元不等。
同时,若当事人需要申请取保候审和代理申诉以及控告等服务时,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收取相应金额的费用,其中申请取保候审的费用范围通常在500至3000元之间;而代理申诉和控告的费用则可能高达1000元或以上直到1万元的区间之内。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如果争议焦点并不涉及到财产关系的话,基于平均水平,每起案件的律师费约为1500元至12000元之间;但如果争议焦点涉及到了财产关系,则需遵循下面提到的收费标准的70%来进行收取,且最低标准不能低于2000元。
(三)在审判阶段:
无论争议焦点是否涉及到财产关系,每起案件的律师费都需遵守下列收费标准:
1.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收费标准:
通常情况下,其收费标准在2500元至20000元之间。
2.担任自诉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收费标准:
通常情况下,其收费标准在2000元至上15000元之间。
3.如果争议焦点涉及到财产关系,同样按照上述根据财产标的收取律师费的标准进行计算。
二、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所收律师费规则(一)如果争议焦点不涉及到财产关系,每起案件收费标准在1000元至10000元之间。
而如果争议焦点涉及到财产关系,则需遵循上述根据财产标的收取律师费的标准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024-04-24 11:50:11 回复

公司吊销之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应当在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注销公司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吊销之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应当在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注销公司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要求公司清算的诉讼。公司是被清算的客体,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当作为该类诉讼的被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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