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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奸5个月报警可以ma吗

周* 江西-萍乡 强奸辩护咨询 2024.04.24 11:34:50 309人阅读

被强奸5个月报警可以ma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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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接受报案:
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收到相关报案或者其他方式的警情传递时,将根据其职权范围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立案处理;
2.现场处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收案件后,将会立即派遣工作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全力投入到救援伤员以及保护财产的行动中去,同时开展现场勘查并搜集证据以供后续调查和定性分析之用;
3.责任判定:
经过充分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从交通事故实况出发,对照事故当事人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该起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影响程度等因素,给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做出最终的认定结果;
4.法律裁决: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会依据相关法规,给予肇事责任人对应的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照等处罚措施;
5.伤害赔偿调节:
针对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经济损失等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程度,进行适当的赔偿协商和处理。
如果双方同意达成赔偿协议,交通事故调节人员将制作并下发相关的伤害赔偿调解书;
6.法律诉讼: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有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终止此次调节过程,并下发调解终止书。
然后由各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寻求司法公正判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4-04-24 11:50:33 回复

山西一交警队长女协警属实近日,网上流传一则通报称,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窦某某因值班女协警尚某某被刑拘。网传通报显示,窦某某,男,1965年生,现任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经依法侦查查明:2021年9月30日23时许,窦某某趁尚某某在二大队指挥中心值班,以检查工作为名,违背尚某某意愿,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接到报案后,阳泉市公安局首先对窦某某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关禁闭措施,初步侦查属实后,于10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罪的认定与量刑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山西一交警队长女协警属实近日,网上流传一则通报称,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窦某某因值班女协警尚某某被刑拘。网传通报显示,窦某某,男,1965年生,现任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经依法侦查查明:2021年9月30日23时许,窦某某趁尚某某在二大队指挥中心值班,以检查工作为名,违背尚某某意愿,使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接到报案后,阳泉市公安局首先对窦某某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关禁闭措施,初步侦查属实后,于10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罪的认定与量刑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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