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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立案标准如下:
对于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以及其相应盐类和单方制剂的货物,其价值在五千克以上但不足五十千克;而含有麻黄浸膏或麻黄浸膏粉的货物,其价值则必须要达到一百千克以上且不足一千千克;对于醋酸酐、三氯甲烷这类物质,其价值则需要在二百千克以上但不足两千千克;
至于乙醚这种物质,其价值则需要在四百千克以上但不足三千千克;
此外,不仅如此,除了上述提到的这些原料或者配剂之外,如果还有其他相同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同样可以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2024-04-24 11:52: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