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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对于只有路边限制停车标志的地区,若任意临时停放的车辆,在未预先给予指示的情况下,便在路边立即紧急停车等待乘客上/下车对外支付款项:
-若出现追尾情况,可按照以下方式划分责任:
首先,如果被追尾者未能保持安全行驶距离或是超速驾驶,则有可能因为两人之间的空间距离较小甚至反应速度慢等因素导致被追尾发生。
此时,前车将承担次要责任,而后车需对此负责处理主要责任。
-此外,若后车存在主观上碰撞前车的行为以制造出的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后车将需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夜间临时停车的车辆,由于前车未打开尾灯并设置警示标志,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需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后车需承担次要责任。
2.另一方面,如果路边临时停车的车辆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被追尾,处理方法如下:
-若仍为后车主观故意撞击前车所产生的追尾交通事故,则后车需要为此承担事故的全责。
-至于夜间临时停车并且前车并未按照规定开启尾灯和设立警示标志而产生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将负有事故的次要责任,而作为后车需要处理主要责任。
3.关于前面的车辆因突发故障而采取临时停车措施的话题,可参照以下设定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若车辆在道路上停车但并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此时若产生追尾交通事故,前车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作为后车,同时也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第二种情况,若车辆在道路上停车后已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好警示标志,此时若产生追尾交通事故,后车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后,若前车过长且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这时候若产生追尾交通事故,前车须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而后车也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路边临时停车倒车或溜车过程中与后车相撞所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将须为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04-24 11:53:2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