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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自己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条件有哪些

周* 黑龙江-绥化 保险理赔咨询 2024.04.24 11:52:55 303人阅读

找自己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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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挪用资金罪”乃指由企业、公司以及其他雇佣机构的相关人士,凭借其执行职务时所获取的便利条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国家公有财富或公共资产的非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条例,若该项挪用资金行为系用于个人消费或进行违法牟利的活动,且截止至案发时涉案金额已高达六百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即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犯罪案件;如果该项挪用资金行为主要用于个人从事盈利性活动,或者已经超出三个月期限未能归还原资金的同时,涉案金额已高达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同样被认为是性质极其恶劣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犯罪案件。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法规,对于涉及到此类“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犯罪行为的罪犯,应判处至少三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4-04-24 11:53:59 回复

对于代位请求权的行使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请求权的设立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为目的的一项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请求权的条件为:
1、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只有债权人符合上述条件,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人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方式行使代位权。通过对代位权是否成立的认定,判令由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的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代位请求权可以解决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应当意识到主张债权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债务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跳过”债务人而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延伸阅读什么是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限制代位权对次债务人有什么法律效力

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
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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