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收支性融资风险的规避 对于收支性融资风险,应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规避: (一)优化资本结构,从总体上减少收支风险。收支风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资本结构安排不当形成的,如在资产利润率较低时安排较高的负债结构等。在资本结构不当的情况下,很可能由于出现暂时性的收不抵支,使企业不能支付正常的债务利息,从而到期也不能还本。因此,优化资本结构,可从两方面人手:一方面,从静态上优化资本结构,增加企业权益资本的比重,降低总体上的债务风险;另一方面从动态上,即从资产利润率与负债利率的比较入手,根据需要与负债的可能,自动调节其债务结构,加强财务杠杆对企业筹资的自我约束,在资产利润率下降的条件下,自动降低负债比率,从而减少财务杠杆系数,降低债务风险,而在资产利润率上升的情况下,自动调高负债比率,从而提高财务杠杆系数,提高资本利润率。 (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扭亏增盈,提高效益,以降低收支风险。从经营上看,增加企业盈利能力是降低收支性融资风险的根本方法。如果企业盈利水平提高,那么,收支性融资风险也就不存在,它对债权人权益的影响也就不大。因为从长期看,盈利是销售收入抵补销售支出的结果,如果短期现金流量安排合理,销售收支与现金收支在一定程度上是等价的,而盈利越高,意味着企业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以及可以用足够的再筹资能力进行筹资,用于归还到期债务。因此,无论是在企业债务的总量还是期限上,只要有足够的能力,加强经营,提高效益,企业的收支性融资风险就能降低。 当然,从筹资角度看,通过合理的利率控制,灵活调整利率也是提高企业筹资收益的一种可行的方法。贷款利率往往不是企业自身能够控制的,但可以通过预测其变动趋势,顺势而作出合理的决策。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资本成本,从而减轻其利息支付的压力。在具体操作时包括两种形态:在利率趋于上升时期,可采用固定利率借入款项,以避免支付较高的利率;在利率趋于下降时,可采用浮动利率来灵活筹资,以减少付息压力。 (三)实施债务重组,降低收支性融资风险。当出现严重的经营亏损,收不抵支并处于破产清算边界时,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的方式,实施必要的债务重组计划,包括将部分债务转化为普通股票、豁免部分债务、降低债息率等方式,以使企业在新的资本结构的基础上,起死回生,例如债转股政策等。从根本上看,债务重组不但减少了企业的融资风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债权人的终极破产风险。因为债权人之所以提出兼并,同意债务重组计划,是出于通过重组使债权人权益损失降到最低的动机,当重组损失小于直接破产造成的损失时,对债权人来说,重组就是必要的,在经济上也是可行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银行票据融资定义:
票据融资又称融资性票据(英文:Notes financing)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票据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现已成为资金融通和结算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国内,银行承兑汇票(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票)被广泛使用,是买方向卖方进行支付的一种常用方式。过去,票据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得到了充分运用和强调,近年来,票据的融资功能也日益被企业和银行所推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禁止无真实的交易、纯粹的融资性票据的。不过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事实上,作为一个重要的短期融资工具,票据融资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得到长期而广泛的运用。 在国内,以“票据贴现”为名义的票据融资近年来也普遍存在,不仅银行、企业乐于从事和参与票据贴现业务,还陆续诞生了为数不少的专门提供票据融资中介服务的公司(“票据掮客”)。
正常情况下,票据融资会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双赢局面。一方面,银行通过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别收取一定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手续费),又可以从出票人处吸纳一定的存款(依据不同信用等级收取不等的承兑保证金,通常为票面金额的30%),还可以持票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另一方面,因贴现率远低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融资代价和难度相对较小,持票人通过贴现可以及时获得现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银行票据融资定义:
票据融资又称融资性票据(英文:Notes financing)指票据持有人通过非贸易的方式取得商业汇票,并以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实现融资目的。票据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现已成为资金融通和结算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国内,银行承兑汇票(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票)被广泛使用,是买方向卖方进行支付的一种常用方式。过去,票据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得到了充分运用和强调,近年来,票据的融资功能也日益被企业和银行所推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禁止无真实的交易、纯粹的融资性票据的。不过从释放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实现的票据支付功能,本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事实上,作为一个重要的短期融资工具,票据融资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得到长期而广泛的运用。 在国内,以“票据贴现”为名义的票据融资近年来也普遍存在,不仅银行、企业乐于从事和参与票据贴现业务,还陆续诞生了为数不少的专门提供票据融资中介服务的公司(“票据掮客”)。
正常情况下,票据融资会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双赢局面。一方面,银行通过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别收取一定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手续费),又可以从出票人处吸纳一定的存款(依据不同信用等级收取不等的承兑保证金,通常为票面金额的30%),还可以持票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另一方面,因贴现率远低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融资代价和难度相对较小,持票人通过贴现可以及时获得现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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