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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以房抵债的规定是什么

周* 香港-九龙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4.25 15:49:17 487人阅读

最高院关于以房抵债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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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抵押房产归还给担保人的行为在本质上即属于物权之实现中的“以物抵债”形式,亦可称为"代物清偿",在这种状况下,当肇事者无法清算已然到期且须承担责任的现金债务时,他会在原有债权债务的协议期满之前或者期满之后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借助其所有的房产来抵消其所欠的债务。
其核心特征为,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将债务人的房屋所有权转让作为取代原合同中所约定的现金付款义务的替代方式。
倘若被执行人为迟迟不还款,人民法院有权力委托相关机构拍卖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
然而如果发现此举并不适宜或者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放弃进行拍卖,那么人民法院亦可自行变卖这些资产。
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那部分有效性被确认后,假如贷款人无法再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明确规定的金钱债务,那么借款方便有权利申请通过拍卖出售买卖合同的交易对象,以此来达到偿还债务的目的。
对于拍卖所得到的资金与其应偿还的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无论是贷款人还是借款人都有资格提起诉讼,请求索回或者获得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2024-04-25 16:07:11 回复

1、担保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体地肯定所担保债权的数额。一般是为将来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但也可以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 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零时消灭,这种抵押权并不像一般抵押权那样从属于债权。 3、双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间是主债权确定的期间(或称为主债权发生的期间),而非主债权的履行期限。 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以后,抵押当事人不必再为约定期间内发生的每一起债权去设定担保。因此,当事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并经登记机构登记后,抵押权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经存在的某一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外,无须再将往后的债权合同交给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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