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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延期开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周* 辽宁-辽阳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4.25 16:01:16 422人阅读

行政诉讼延期开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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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此,我们就相关事项进行如下阐述与说明:
首先,在特定情况下,出于法律规定及公正原则考虑,法庭审判可予以延期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可能出现的情形:
(1)在此过程中,部分关键人物如必须出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员,由于具有充分而合理的原因未能出席,则法庭可决定予以延期审理;
(2)若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突发性地提出回避申请的请求,且该问题关系重大,可能影响案件审判的正常进行,那么法庭也会考虑启动延期程序;
(3)
此外,如果遇到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提供作证协助,调集新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寻求重新进行鉴定、勘验工作,或需开展补充调查等情形时,那么加身此类额外任务,为了保障案件质量与公平正义,法庭应有权做出相应的延期决定;
(4)当存在其它任何上列情形无法确定或难以处理,可能对审判进程构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情况下,法庭亦可依法作出延期审理的裁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024-04-25 16:07:34 回复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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