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名字中可以包含父母的姓氏,但姓氏只能随父亲或母亲。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注意其法律用语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在法律上,“可以”是指你这样做也行,不这样做也行,例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说的当事人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而“应当”则是必须的意思,不做为则是违法行为,如“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就要被依法强制执行了。那么,“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并没有排除随其他人的姓氏,甚至可以自行另选编一个姓。所以子女随爷爷的姓是完全可以的。
但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其姓名应当由本人或父母同意。父母同意,而有认知意识的本人不同意的,父母则侵犯了子女的姓名权;对于没有形成认知意识的幼儿,父或母只有一方同意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如果同意方强行或擅自决定,则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侵权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也就是被侵权人不同意就应当改回来,如果经协商取得了被侵权人的同意也可以不改为回来。
我国现有法律中好象没有什么关于小孩该姓什么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小孩取什么姓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一些侮辱或禁忌用语可能会不允许)。至于以后改名``参考以下两条:)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在实际生活中,子女除随父或母单姓外,随父母复姓的也不乏其人。按照“法无明文则不禁止”的原则,只要父母同意,子女的姓氏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也就是说孩子可以随爷爷的姓氏。(只是有一点不明白,难道爷爷的姓氏与父亲的不一样)
至于姓名变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进行。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生效时间依据合同指明的生效时间。而授权使用商标的时间,可以自行规定一段时间,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合作的可以续签授权合同。另外,对于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可以选择办理商标授权许可备案,这样可以抵抗善意第三人,让双方权益获得更好的保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错误的,是可以对采购信息进行更正的,更正的内容包括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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