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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康更改期间可以正常使用医疗吗

周* 云南-西双版纳 美容及医疗纠纷咨询 2024.04.25 15:51:00 483人阅读

社康更改期间可以正常使用医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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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加入社康系统之后,在下一个月份便可正式启用。若涉及到改变原先选定的基层定点就医机构这一事项,申请者须进行相应的变更手续,修改其所选择的社康中心或者一级医院。新的指定将从变更时所在的那个自然月1日开始生效,而前一个月则仍在原选定的基层医疗点享受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以下规定就医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门诊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经结算医院同意,可以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就医。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医情形。

2024-04-25 16:07:51 回复

子女的名字中可以包含父母的姓氏,但姓氏只能随父亲或母亲。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注意其法律用语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在法律上,“可以”是指你这样做也行,不这样做也行,例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说的当事人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而“应当”则是必须的意思,不做为则是违法行为,如“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就要被依法强制执行了。那么,“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并没有排除随其他人的姓氏,甚至可以自行另选编一个姓。所以子女随爷爷的姓是完全可以的。
但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其姓名应当由本人或父母同意。父母同意,而有认知意识的本人不同意的,父母则侵犯了子女的姓名权;对于没有形成认知意识的幼儿,父或母只有一方同意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如果同意方强行或擅自决定,则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侵权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也就是被侵权人不同意就应当改回来,如果经协商取得了被侵权人的同意也可以不改为回来。
我国现有法律中好象没有什么关于小孩该姓什么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小孩取什么姓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一些侮辱或禁忌用语可能会不允许)。至于以后改名``参考以下两条:)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在实际生活中,子女除随父或母单姓外,随父母复姓的也不乏其人。按照“法无明文则不禁止”的原则,只要父母同意,子女的姓氏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也就是说孩子可以随爷爷的姓氏。(只是有一点不明白,难道爷爷的姓氏与父亲的不一样)
至于姓名变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进行。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生效时间依据合同指明的生效时间。而授权使用商标的时间,可以自行规定一段时间,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合作的可以续签授权合同。另外,对于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可以选择办理商标授权许可备案,这样可以抵抗善意第三人,让双方权益获得更好的保障。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错误的,是可以对采购信息进行更正的,更正的内容包括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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