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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取得的返迁房,儿媳有份吗

周* 广东-揭阳 宅基地咨询 2024.04.25 16:18:19 320人阅读

宅基地取得的返迁房,儿媳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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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确切的说,应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判断。
对于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般情况下,原房产的所有权人拥有相应的产权权益,除非被拆房产的所有权人对此予以明确的授权许可。
若所涉房产为父母所拥有,还需要进一步考察其赠送意愿是否仅限于儿子个人,若是如此,那么该房产便不应视为儿子与其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从而也无法涉及到儿媳的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024-04-25 16:20:24 回复

1、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均为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经过拆迁之后,虽然拆迁安置房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如果一方将财产直接登记在其他家人的名下,则不能认定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因为归根结底,拆迁安置的房屋仅仅是婚前财产的一种变形,变形之后的财产仍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今日我坐堂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盛峰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房地产法和建筑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对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廉租公房、借名买房等各类房产案件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律师提醒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抱有投机心理,在拆迁前闪婚、拆迁后离婚,意图从中多得房产,这样想法是非常不切实际的。
3、因为大多数时候,被拆除的房屋都是属于一方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老人有权利将安置的房屋处分给其他安置人口。加之如果儿媳仅仅是有优惠购房面积,而不实际出资购买,就更无法主张房屋的产权了。

1.儿媳妇不可以继承宅基地。有以下的3个原因:1、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当事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也不适用继承;2、当事人去世的,在承包期内,各继承人可以代为使用和耕种,但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例如:建房等;3、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参与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遗产的分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你好,有继承权,具体可以语音沟通细节问题.以便于给您更好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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