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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该项政策明文规定,各级各类的人民政府应向就读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智力障碍儿童无偿捐赠各类教材资料及所需教材费用,同时,提供住宿、生活费等方面的实质性救助;对于那些选择接受义务教育之外的其他教育形式的智障儿童,应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援助。
此外,这类儿童的家人同样负有监护之责。
在政府援助中,特别关注的是智力障碍的孤独儿童,他们通常会被安排到相应的移民安置处所或者福利院,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一旦这些智障儿童长大成人,其父母仍然有赡养孩童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父母由于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这样的义务,那么他们的祖父母、兄弟姐妹将承担起这一责任。
若出现以上述情况而无人愿意尽抚养义务,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将会负责进行后续的处理。
残障人士有权受到教育和学习的权利,相关的教育培训机构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合适的机会与平台。
在我国大陆地区,一至二级的残疾都被认定为是严重的身体缺陷。
那些家庭收入低于全国最低生活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得到社会福利局每月提供的100元的救济金,并且享有部分不必要的收费和某些医疗上的优惠待遇。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2024-04-25 16:25: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