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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分手,请问定亲的材料跟首饰能跟女方要回吗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请细说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中“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该物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此案中所提到的金银首饰,虽然属于你个人使用,但由于其价值较大,且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在司法实践中,是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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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可以委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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