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公 安 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公通〔2013〕377号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
为保证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公安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行使不当,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的细化、量化,对公安机关合理行政、公正执法意义重大。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严格按照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执法。《基准》共分为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治安和流动人口管理、禁毒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七章,对277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范了违法行为名称,明确了法定依据,细化了处罚标准,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严格适用《基准》,准确把握尺度,并注意防止和克服执法过程中处罚畸轻畸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对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
三、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学习贯彻《基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承担行政处罚任务的警种、部门要尽快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学习贯彻。要举办专门的《基准》培训班,并将其纳入民警初任、职务晋升、业务培训之中。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同志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从事行政处罚工作的民警要把学习《基准》作为法律业务知识学习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四、不断强化执法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考评制度,完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期限、说明理由、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等程序制度,将违法裁量和滥用裁量权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和执法考评的重要内容,确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能够得到有效遵循。
本《基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省厅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基准》规定不一致的,按《基准》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平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平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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