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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在进行手术操作之前,签属《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工作应由患者亲自完成并提供书面同意意见;若患者无法自行签署或因疾病症状而不适宜签署该同意书时,则由患者最亲近的亲属(如:
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代为签署。
2.对于手术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以及可能实施的相关应对策略,医院必须按照上述的规定途径向患者及其近亲详细阐述清楚,如果未能履行此项告知义务,则需就为手术产生的非医疗必需性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然而,从严谨的法律角度来看,患者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的签名与否与其所在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必然关联。
换言之,如果医院在开展医疗操作过程中并无过失,亦未对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任何非医疗所需的损害,那么即便术前未征得患者签字同意,也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之,倘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即使得到了患者的签字确认,仍然需要承担起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024-04-27 12:3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