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此我们较为详尽地介绍了两种关于核查工伤赔偿所需金额的切实可行的策略:
首先,劳动者须亲自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社保中心工伤处理窗口进行详细查询,以便得知实际中过度的补偿金总额;
其次,也可以选择通过致电咨询了解情况,只能获悉对当事人工伤待遇是否已经发放,或是在核对了身份证明号码之后告知更为精确的支付金额。
接着,需要向社保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必备材料以申请工伤认定:
1.全面详细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明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资关系)的相关凭证与文件;
3.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力诊疗依据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齐全,确保《工伤认定申请表》涵盖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受损害情况等重要信息。
倘若工伤认定申请人递交的申报资料不够充分,社保行政部门应在首次书面通知时一并告知其需补充的所有必要材料。
当申请人按照该书面通知所列要求替换完备申请材料后,社保行政部门将予以正式受理与审核。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24-04-27 14: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