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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儿的继承同一个父亲的遗产后如果需要更换新户主需要写上两个儿子的名字吗?

pub****307 江苏-镇江 遗产继承咨询 2024.04.27 23:55:28 318人阅读

您好!请问两个儿的继承同一个父亲的遗产后如果需要更换新户主需要写上两个儿子的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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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一定是这样,他们二人可以协商,房产所有权归一个人,给另一个人部分补偿款。

2024-04-28 09:37:53 回复

遗产继承公证名字还没更换要根据1《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3所以老奶奶只要起诉其他继承人,主张自己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然后请求主张要求在遗产中为其保留份额就是了。因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是以继承开始时认定,所以不要主张遗嘱的瑕疵,只要求为其保留一定遗产份额就可以。

老人的儿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费按四个儿女分别承担40,生活条件收入低于最低标准的子女可以不分担赡养费。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
1、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4、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存活仅两个小时的婴儿有没有继承权今年6月29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奇特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判决存活了两小时的婴儿包某某拥有其父遗产的继承权。  2006年12月27日,家住江油市某小区的服装商人包某驾车到成都进货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包某的妻子葛某闻讯昏厥过去,家人连忙把葛某送往医院。此时葛某已怀孕7个月。由于悲伤过度,葛某早产,在医院生下一个瘦弱的男婴。在怀孕之初,葛某就跟包某商量好了,儿子取名包某某。可包某某因重度窒息,存活两小时后就死亡。  包某共留下遗产12万元。包某的父亲对葛某说:“你、我和我老伴3人平分包某的遗产,一人4万元。”葛某提出包某某也应该有继承权利,公公认为“死孩子不能算人”,坚决不同意。葛某见公公不给,便将公公告上法庭。  审理认为,包某某出生时是活体,这表明他曾作为一个自然人在世上存在过。包某某存活时,其父包某已去世,因此包某某具有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并享有继承权。因此,包某留下来的12万元遗产应由包某某、葛某、包某父母4人继承,各得3万元。包某某死亡后,由其母亲葛某继承他的遗产,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分析:《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包某某出生后,即具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可依法与爷爷、奶奶、妈妈共同继承父亲的遗产。包某某死后,其母葛某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儿子刚从其父那里分得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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