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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人民法院将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首先是债务人存在故意隐瞒或非法转移其名下资产的行为,以达到逃避偿还债务的目的,此类申请将被视作无效;
其次,为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债权人可能会利用破产程序恶意毁损债务人的商誉,此类申请同样不予认可。
另外,自人民法院正式确认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的那一天起算,六个月之内,债务人及其管理层必须同时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若期限届满后,由于特殊原因,如债务人或其管理层提出合理请求,且理由充分,人民法院有权批准延长该期限至多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024-04-29 09:0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