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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变更为二人公司,原债务如何解决

严* 福建-宁德 公司债务咨询 2024.04.30 11:02:00 388人阅读

一人公司变更为二人公司,原债务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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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家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在转变经营模式并更名为两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关于其原先所负有的债务,若涉及到公司合并,其责任便应由合并且仍然存续的公司或是新成立的公司来承担。但是,假设是公司进行了拆分,那么此时必须明确,拆分后的各个公司都应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详细而言,如果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改变成两个股东组建的两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是以并购的方式进行整合的话,那么对于原公司的全部债务,理当由并购完成后依然存在的公司或全新的公司来继承和承担。这个理由是很明显的,因为当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整合时,原公司的所有债权和债务都应该由合并后的新公司来继承。
然而,如果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改变成两个股东组建的两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却是通过拆分的方式进行重组的话,那么对于原公司的所有债务,就需要由拆分后的各个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024-04-30 11:03: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人变更,债务怎么处理
对财务进行变更,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转让的前提: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变更时,应注意下面几项: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法定代表人如果同时是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另外,《公司法》也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都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见公司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议,并且持公司决议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仍由债务人公司承担。因其具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该企业资产享有权利的人必然要对公司的法定义务,包括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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