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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公共场合揭示他人隐私无疑构成侵犯名誉权以及隐私权的严重不当行为,可选择通过向警方报案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亦可以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向相关责任人提出以赔礼道歉及索偿直接经济损失为主要诉求的合法请求。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对此类情况的明文规定,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权利人已明确书面表示同意,否则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以下手段非法侵犯他人的个人生活安宁权: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多种现代化通讯媒介及其衍生形式进行无理骚扰;
(2)擅自闯入、拍摄、窥探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人领域;
(3)未经许可对他人的私密活动进行拍摄、窥视、窃听、公开等行为;
(4)对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进行拍摄、窥视等行为;
(5)擅自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采取其他任何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024-04-30 17:4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