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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性质有哪些

鲜** 河北-廊坊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4.05.01 17:55:00 381人阅读

股东会议性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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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公司章程的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会议类型包括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应严格按照既定时间进行安排并如期举行。
2、若代表全体股东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人士、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监事会成员(若设有)以及未设置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召开紧急会议以应对此类状况。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2024-05-01 17:56:00 回复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通过会议形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草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通过会议形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草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8、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上述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中,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债权人向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公司显名股东主张其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名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按照约定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10、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显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为股东的,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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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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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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