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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股东允许下转移资产会受到什么处罚

苟** 福建-宁德 股权咨询 2024.05.05 17:13:00 482人阅读

未在股东允许下转移资产会受到什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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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 21:4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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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倘若被告人实施了非法转移财产的不法行为,且其行为阻碍了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并导致了严重的不良后果,那么他/她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相应数额的罚金处罚。
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可能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数额的罚金。
而在涉及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若该单位曾有过类似违法记录,那么将对该单位施以罚金惩罚,同时也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2024-05-05 17:14:00 回复

各国公司法在股东向股东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均不约而同地规定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股权在股东内部转让时,转让双方是否可以不顾及其他股东利益而随意、自行转让呢?如果股权在股东内部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也主张要求购买转让的股权,这又该如何处理?对此,日本、法国公司法对股东间转让股份规定了一些限制条款。在《日本有限公司法》中,公司法赋予了其他股东对转让该股份的异议权,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该股份的,公司应另行指定其他受让方。在《法国商事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制定一些限制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条款,并规定当股东间转让股份时,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及其他每个股东,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出资持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拒绝该出资的转让。但是这些规定均没有解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问题,实务中因为该问题的存在,股东矛盾的纷起和激化难以避免。其实,在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的问题上,公司章程可以预先对此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无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股权在对外转让时的处理原则。允许其他异议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与对外转让股权不同的是,介于原先受让股东与其他异议股东均是公司股东,故他们均应享有购买权,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他们之间对股权受让协商不成,则可按照原持股比例受让所转让股权。

一、股权转让协议撤销: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和处分,如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反之,则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3、因欺诈而订立的。4、因胁迫而订立的。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二、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的范畴1、公司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份之协议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未向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转让价格条件优于内部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通知的条件,此时,转让协议的效力要区分是否已实际履行来分别判断。(1)转让协议已签但尚未履行,此刻协议虽已生效,但由于内部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协议履行的效力进行了有力限制,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可直接主张优先购买权,使对外转让股权之协议无法实现;(2)转让协议已签且已实际履行,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直接要求优先权,但可以主张侵权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合同撤销后,依据《合同法》理论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状态,返还股权,退还价款,则享有优先权之股东可按原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第三,转让协议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续均以办理完毕,此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虑,如果超过一定期间(如一年)享有优先权之股东不主张行使其优先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将消灭。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股权的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中因为前置审批的问题导致了大量司法诉讼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隐名投资及外商股权转让,其目的无外乎意图规避我国关于外商超额投资及行业投资限制的规定。本文仅针对股权转让问题,涉及纠纷的外商股权转让问题,绝大多数是以未办理合同审批为由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可以是转让方主张,也可以是受让方主张,主要根据公司经营效果而导致相应利益亏损方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归根结底是利益导向问题。主要区分为两种情形:(1)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受让方也未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可由权益受侵害一方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2)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受让方已经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状态已发生改变,协议已经实际履行,除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外,协议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无效之合法缘由,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判定,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遭受的损失程度、维持公司经营的最佳效果等各个方面,促成在某一权衡点上达成共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需要原、被告与办案法官的充分沟通)。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这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财产的特别保护,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满足若干条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拍卖、转让”,与之相应的规定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序条件的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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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 股东不同意股份允许转让吗,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律师解析 股东不同意股份不一定能转让。如果是股东内部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不需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所以即使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股份也可以转让。如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则其他过半数的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的,则不能转让股份。但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024.09.20 11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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