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正式向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1.作案时间。作案时间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任何人作案都离不开一定的时间,如果不具备作案时间,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实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时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基本条件。
2.作案空间。作案空间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地点和场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间,离开空间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发案时间内,是否进入与案件有关的空间,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作案人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发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只不过有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有的因果关系不太明显。因此,因果关系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业性或地区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职业、专门知识、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确定嫌疑人的一个重要条件。
5.赃物。赃物是指作案人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所获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赃物,往往与案件有关联。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财型案件,应把赃物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6.痕迹物证。痕迹物证是指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个人特点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迹物证是确定嫌疑人的条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术、能力。如利用绘图、刻印技术、有价证券、印章、票证,利用爆破技术爆炸等。有些案件,应把特殊技能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8.体貌特征。体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点。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发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着式样、颜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体貌特征给被害人或目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将作案人的体貌特征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现场、侵害对象等情况。有些案件,在现场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对现场的进出口、财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况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十分熟悉,说明作案人知情,可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违反常规的表现或状况。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现出语言、行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发前后经济状况差别巨大等。有些案件,反常可以作为确定嫌疑人的一个条件。
要看钱是否已被犯罪嫌疑人全部花光。如果被全部花光,抓到犯罪嫌疑人,只能判刑,钱是追不回来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将钱转给其他人,只要钱没被全部花光,都有希望追回一部分或全部追回,只不过是追回难度与追回时间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抓到后,需要调阅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储蓄卡、信用卡的所有明细,这样才能确定被盗刷的资金流向了哪里。如果储蓄卡、信用卡的明细中出现“取款”记录,那就说明被取走现金。只能让犯罪嫌疑人老实交代,钱被取走做什么用途,钱最后交给了谁。 另外,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储蓄卡明细中如果有出现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存款”,必须调阅当时的存款登记单,部分银行存款登记单上会注明“款项来源”(例如:民生银行)。这个非常关键,有可能从存款登记单上注明的“款项来源”发现一些蛛丝马迹,给追回信用卡被盗刷的钱款带来破案转机。 调阅上述提到的这些资料,必须有公安机关或法院开具的“调阅涉案人员账户清单与明细授权书”的证明原件(需盖章才有效),不然无法调阅。
如果电动车已经灭失,你可以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时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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