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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卖口罩吗

肖* 福建-宁德 其他侵权咨询 2024.05.07 10:12:00 362人阅读

可以卖口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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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在进行私人间买卖口罩这类产品时,销售者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尤其是对于销售医用口罩这类特殊产品来说,还需要持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则可能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
同时,我们应该明确指出,私自贩卖假冒伪劣的口罩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因为医用口罩作为医疗器械的一种,其销售必须符合严格的法律规定,否则就构成了非法经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非法经营的金额较小,也不能被视为无罪,而是应当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罚款处理。

2024-05-07 14:05: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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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私人销售口罩必须拥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并且在销售医用口罩时,更需符合严格的医疗器械经营资质要求。
倘若未能满足上述要求而进行销售行为,有可能被视为非法经营行为,并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金额较为轻微,一旦触犯了非法经营罪,也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此外,对于私自贩卖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医用口罩作为医疗器械的一种,其销售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否则即构成非法经营。
在此情况下,即便涉案金额较小,通常也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销售医用口罩不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024-05-07 10:14:0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拨打120 20,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拨打120 20,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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