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案,经审查后,会作出裁定的(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您好,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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