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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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时,既可将此案发回公安机关再次进行深入调查取证,亦可自行展开调查工作。
然而,针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的补充侦查工作。
另外,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
当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该院需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的话,那么他们必须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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