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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贪污罪中其余比较严重的情节包括:
贪污金额在十万人民币以下而又未到达三十万人民币的情况;
涉及到侵犯诸如救灾、防灾、抗洪、优待、扶贫重组、移民安置、生态保护、防疫工作以及社会公益援助等特定款项和物资的贪污行为;
曾经因为贪污问题受到过党内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员;
曾经因为故意犯罪而被刑事追究的人员;
贪污所得的赃款赃物被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况;
拒绝交代赃款赃物的去向或者拒绝配合追缴工作,导致无法追回赃款赃物的情况;
由于贪污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24-05-09 11:5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