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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以下情况可作为申请回避的理由:首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为本次案件的当事方;其次,涉案人员或其近亲因利益关联而牵扯到本案件中;再次,曾经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诉讼代理人;此外,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其他可能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影响的关系;最后,接受了当事人及其委托之人的宴请和礼品赠送。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以上是对于行政诉讼审判人员回避的回答,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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