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集资有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之分,但是不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在进行非法集资时要和老百姓接触取得他们的信任就要有担保人,担保人在非法集资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非法集资的个人和单位被抓到之后判刑时,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一、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担保人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是一个上限,在具体的案例中到底承担多少,仍应根据出借人及担保人的过错大小,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原则予以确定。担保人的过错大小对担保责任的影响自不待言,出借人的过错大小亦与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即出借人过错越大,担保无效后的赔偿责任越少,反之亦然。对出借人而言,影响其过错大小的因素有出借的次数、单次的金额以及借款的利率。出借人出借的次数越多、单次的金额越大、借款的利率越高,说明出借人对自身风险防范的疏忽越大,对追求高额利息回报的贪婪越深,对促成借款人陷入债务漩涡一步步走上犯罪的作用力越大,因而过错也越大。而对于仅有一次借款关系,金额和利率也相对合理的情形,出借人过错则相对较小。对担保人而言,影响其过错大小的因素主要有担保的次数、是否有从中介绍或者撮合借款发生,是否在担保过程中谋利或者作有偿担保等情形。这些因素为法官确定担保人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提供了自由裁量的依据。实践中有一种情形,多个担保人为同一笔民间借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之间亦未约定担保份额。此时,各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无效后对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是按份还是连带笔者认为,“互为连带”的对外效力是一种最严格的担保责任,它的的适用前提是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此时再继续适用“互为连带”不仅缺乏法理依据,而且对担保人明显不公。据上,各担保人对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应为按份责任,且总和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至于各个担保人的份额大小,也不应采用均分的死板方式,而应由法官根据各担保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自由裁量。非法集资的担保人责任是什么非法集资案件中的担保人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到非法集资案件中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担保人明知是非法集资犯罪团伙还为其提供担保,则可以算作是非法集资者的共犯,在进行处罚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担保人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那么当事人请求还款的请求就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显然,有关人员“把钱放在担保公司”,其实就是被害人的财产(金钱)被被告人占有、处置,所以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只能由有关机关追缴、责令退赔。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2、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行为的统一。诈骗行为属于方法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目的行为服务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进行,但不是必备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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