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送达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
然而,各种送达方式中,以直接送达作为首要选择,若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实现送达目的,方可考虑采用其他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未及时告知的,人民法院按原地址送达,视为依法送达。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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