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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王** 福建-宁德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5.09 13:22:00 301人阅读

行政案件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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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加重处理:
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教唆、威胁、引诱他人进行违法活动的;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在过去六个月内曾经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在同一年度内因为类似违法行为而遭受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再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2024-05-09 13:24:00 回复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敞骇搬较植记邦席鲍芦、影响很大等。

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既违反行政法中某个法条的规定同时又触犯刑法的某个法条规定,从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竞合。即对一行政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的,只由司法机关给以刑事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就同一事实重复处罚。这实际上也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如:对于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流氓活动,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作了处罚规定。抗税的违法行为,刑法只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依照有关税务法规的规定,对于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人,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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