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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下级财物是否违法

袁** 河北-沧州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5.09 15:12:00 303人阅读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下级财物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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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在各类经济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种种名目收取手续费后占为己有的情况,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事实来骗取公私财产且数额较大者,则将被判定为诈骗罪。
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收受他人财产究竟是因为其为受托人谋取了实际利益,抑或是通过虚构事实使得受托人自愿交付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24-05-09 15:13:00 回复

不管怎么样,收钱的话,都算为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又退回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把握收受财物与其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交易关系:
1、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未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并将财物退回请托人,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退回财物后仍然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等相关犯罪论处。
2、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后,因请托人索要而退还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为逃避查处而向请托人退还赃款赃物的,属于行为人既遂后对赃物的退还行为,其退还的款物数额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但处罚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你好,违法没收财物的,受害人能够申请国家赔偿。根据《》第条,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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