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后,可以在六个月后再次离婚。
【法律意见】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我国诉讼法并没有原告撤诉后被告还能否提起反诉的规定。反诉在实体上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可非议,在程序上不独立,反诉在程序上是依附在本诉的程序上的,反诉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
你好,下面就没有开庭诉讼费可以退吗问题回答如下:民事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且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已经按普通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退回一半;按简易程序收取了诉讼费的,本身就按减半收取,因此撤诉后不再退回诉讼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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