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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荒多年未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还是原来的承包方吗?

ask****825 辽宁-阜新 土地承包咨询 2024.05.10 08:48:59 441人阅读

抛荒多年未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还是原来的承包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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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丢荒的,如果所承包的土地虽已抛荒但未被收回的,仍属于原土地承包者。承包经营的土地连续两年以上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024-05-10 09:24:06 回复

第一个原因是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其中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甚至在承包期内也不能调整承包地(第27条)。
与此同时,《土地承包法》第13条关于“发包方权利”的条文,以及第17条关于“承包法义务”的条文,也对禁止抛荒和回收土地只字不提。换句话说,承包法没有写明如果抛荒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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