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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卡手机号被别人骗去洗钱,我应该怎么证明我没有参与洗钱?

ask****672 辽宁-辽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0 14:28:48 350人阅读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卡手机号被别人骗去洗钱,我应该怎么证明我没有参与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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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什么情况下银行卡和手机号被人得到了?如果是为了贷款,而被包装流水贷,流水金额大的情况下,也是有可能被公安机关认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现在案件怎么样了?公安机关是否已经传唤?流水金额达到多少?您对案件的表述较为模糊,如需获得专业的针对性帮助,可以详细描述案情。

2024-05-11 14: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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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499048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辽阳 咨询解答:1157条

你好,这个情况你要如实回答询问

2024-05-11 09:0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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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492299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鞍山 咨询解答:847条

你是否有非法获利?银行卡、手机号被骗取的原因是什么?

2024-05-10 21:30:21 回复

提供银行卡账户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提供银行卡账户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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